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本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的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再审。
(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开展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立案庭
(四)刑事审判庭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七)行政审判庭
(八)审判监督庭
(九)执行局(执行庭)
(十)司法警察大队
(十一)书记员室
(十二)沈荡人民法庭
(十三)执行实施科
(十四)执行综合科
(十五)简易案件审判庭
(十六)执行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