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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13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本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的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再审。

(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开展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立案庭

(四)刑事审判庭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七)行政审判庭

(八)审判监督庭

(九)执行局(执行庭)

(十)司法警察大队

(十一)书记员室

(十二)沈荡人民法庭

(十三)执行实施科

(十四)执行综合科

(十五)简易案件审判庭

(十六)执行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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