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财务收支;
4、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各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县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五)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负责县本级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全县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办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法规科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五)经贸审计科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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