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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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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06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草拟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全县城镇总体规划、开发区和城市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全县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县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推动本县生态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本县地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的咨询指导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报备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

(九)管理全县的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与措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协调本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控制总量办公室)

(三)政策法规科

(四)建设科(行政许可科)

(五)辐射管理科

(六)固体废物管理科

(七)自然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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