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指导全县救灾、减灾工作。核实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五)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三低对象中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牵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七)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以及培育、壮大和发展。
(八)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工作;承担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处理行政区划边界争议。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负责新办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变更、福利企业注销的审批,依法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六)承担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县委社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法制科)
(二)救灾救济科(县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社会工作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四)优抚安置科(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社会事务科(行政许可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