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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5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月9

                                                                                            海盐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70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县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县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

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第八条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

第十条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审批。

第十一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交叉等情况的部门的意见。

(三)将审核确定的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意见提交县政府或县编委研究。

第三章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

第十二条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先行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可以主动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可就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组织协商。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五条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结果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需要发文明确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批准后发文。

第十七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争议事项的争议焦点、协商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

第十九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经协调,部门就职责分工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批准。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县编委或县政府研究。对情况比较复杂的职责分工争议,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事先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第二十一条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准确,便于执行。

  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原则上不得改变部门“三定”规定。确需改变的,应当在报批的协调意见中作专门说明。

第二十二条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县编委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予以执行。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对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三条协调期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的,申请协调部门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县机构编制部门、其他争议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交办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要求办理。

第四章部门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准确履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政府工作科学、有序运转。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将履职过程中需要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形成部门权力清单。同时,围绕落实部门履职责任,明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形成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县政府审定后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部门履职的重要规范,应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简政放权的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责任清单按以下要求调整: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其与有关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后调整;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调整。

第三十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限期纠正: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二)未按协调后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职责分工检查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的,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的,可以向县级有关部门或县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各部门应积极研究,需要协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将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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