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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信息来源: 海盐县编委办 字号:[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月29

 

海盐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部门履职能力,提升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0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盐政办传〔2014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责任清单,是指从行政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包括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四项内容。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公共服务,制定出部门责任清单,经县政府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各职能部门应当对部门责任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

  (二)部门“三定”职责进行调整的;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调整部门职责的;

  (四)机构编制部门调整部门职责事项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六条 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由县编委办组织实施,具体由县编委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以及拟调整内容的部门一起实施。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职责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修订责任清单

  第八条责任清单调整由所在部门提出调整依据、调整后的责任清单,报县编委办审核。

  第九条 经县政府同意后,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海盐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有效载体公布调整后的责任清单,并确保公布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条对因责任清单应调整而未调整、逾期不修订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由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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